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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很危险的,即便一件很轻的物品,如果从高楼坠落的话,也会因为重力而变得威力巨大,一旦砸到物或人,轻者导致财产损失严重,重者会使人丧失生命。
因此,当高空抛物导致人伤亡事件发生时,抛物者有赔偿受害者的义务。然而,若是被抛的“物”比较特殊,可以自己从楼上“抛”下来,又该如何判定赔偿责任呢?广州曾发生过一起“天降大狗”事件,女子被一只从天而降的大狗砸成一级伤残,事后不仅找不到狗主人,连狗也消失了。谁来为这次的事故埋单?

事情还要从2018年4月15日下午两点多说起,从湖北来广州打工的张萍和朋友去诊所看病,回家的路上经过白云区某厂房下,突然有一只体型较大的狗掉下来,正好砸中张萍的脖子。
这只狗因为有了张萍的缓冲,所以没有什么大碍,掉下来以后就跑得无影无踪了;然而张萍却被它砸的当场晕倒。她的朋友立刻喊了120急救,经过医务人员的救治后张萍终于脱离了危险,但是却被诊断为一级伤残,可能会永远躺在病榻上。
张萍遭遇的事故,几乎让她的家庭陷入了痛苦与绝望中。因为他们家本来就很贫穷,张萍及丈夫正是为了给刚毕业的儿子赚彩礼钱,才大老远的跑来外地务工。现如今张萍瘫痪了,她的儿子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她的丈夫不得不背负起巨额的医药费负担。
张萍一家人实在是无力负担,就在此时,警方查明了事实的真相,令他们更绝望了。事发当天,涉事狗处在楼上厂房三楼的阳台处,由于监控未能拍下他坠落前的画面,所以不知道它是如何坠落的。另外,在走访中,附近的居民和工人都表示没有见过这条狗,不知道它的主人是谁。在案发后,涉事狗一直没能找到。

若是找不到狗主人,张萍的维权路将变得十分艰难。不过张萍的家属在询问过律师后,律师认为他们这一案件属于高空抛物的案件,无论是否找得到狗主,其案发地厂房的负责人都应当承担起赔偿责任。因此,张萍家属一纸诉状将该电子厂(租赁方)及所处厂房的所有人(承租方)蔡某告上法庭,请求他们承担300多万元的赔偿费用。
那么,电子厂及蔡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他们两方均认为,此案与他们根本没有半点关系。首先,事发时为周末,电子厂所有员工均在放假期间,没有一个人上班,负责人同样也不在厂里。因此,他们所有人都不是抛物者。其次,这起案件应当由狗主人承担责任,因为狗主人未能尽到看护义务,而他们所有人都不是狗主人,也没有证据显示他们是狗的控制者,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

电子厂负责人认为,本案并不是单纯的高空抛物案件,因为正常的高空抛物中,“物体”是死的,不会自己活动;但是本案中,高空所抛之“物”为活物,无法确认狗掉下来的具体过程,因此不能完全适用法律中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房东认为,本案根本就不是高空抛物案件,而是饲养动物损害案件。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如果能找到饲养人的,应当由饲养人承担责任;找不到饲养人的,本案应当定性为意外事件而非侵权事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电子厂及房东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房东作为该高空抛物地点的所有者,应当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在出租房屋前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进行防范,比如加装安全防盗网。其次,电子厂也应当尽到管理阳台的责任,但是他们厂内管理较为松散和宽松,所以可以任由涉事狗在他们所有人都不在厂的时候进入厂内并从阳台坠落。
另外,本案确系高空抛物案件,不能因狗是活物就否定受害人张萍的受损因素,因为司法鉴定表明,她正是被高空坠落的狗砸伤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本案情节来看,无论是房东还是电子厂所有的员工,均不能排除自己无责的可能性,因此最终法院判决电子厂及房东蔡某赔偿张萍1173830.71元。

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让蔡某及电子厂负责人都很冤屈,一些网友也认为无法理解。事实上,涉及高空抛物的案件,只要无法找到涉案人,而案发地点相关负责人无法证明自己与此事无关,都应当负责,这也是高空抛物依据的特殊责任认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并不要求一定证实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因果关系等,只要当事人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关联,就应当负责。
通常民事诉讼中运用的责任认定规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是我们较为熟悉的。在这种责任归属认定原则中,提出侵权责任的一方(通常是受害者)需要举证被告一方的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最大的差别。然而,像高空抛物这样的案件,如果再运用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对于受害者来说无疑是困难的,因此为了能够全面维护受害者的权益,高空抛物案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